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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 10 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二、 次依中立法第 9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第 2 項)前項第 1 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 觀看完整文章
一、 為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總處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原則下,採使用者付費原則,運用公私協力合作機制,以定期公開徵選承作廠商方式,統籌規劃辦理房屋貸款、消費性貸款等多項福利服務措施,提供全國公教員工及其眷屬參考運用。
二、 茲為宣導各項福利服務措施,經總處委託廠商製作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文宣品及動畫短片,並融入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 QR code 連結。
三、 動畫短片業置於總處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dgpa.gov.tw/eserver/information?uid=454&pid=9990 )。
說明:
一、依教育部本(109)年 2 月 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1784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就旨揭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範,摘述如下:
(一)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二... 觀看完整文章
請詳閱教育局資訊中心第 153618 號公告。 https://bulletin.tn.edu.tw/ViewDetail.aspx?Bid=-1&bbid=15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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