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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室 | 2025-10-02 | 點閱數: 6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 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10 日院臺法字第 1141019811 號函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028 號 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 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 具通報表(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四目略以,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 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二)通 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但如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 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秘 第 2 頁 共 2 頁 書長等),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按:除具機密 性質或緊急突發之情形得於事後函知陸委會外,原則上 於行前一個月由所屬機關(構)函知陸委會)。 (三)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五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 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 機關(構)留存。 (四)增訂第三點第二項有關上開所稱特定身分人員對象。 (五)增訂第四點第九款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 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 具通報表(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構),再由所屬機 關(構)通報陸委會。 三、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向所屬宣 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針對不分平日、假日赴 港澳(按: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 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行前應確 實依上開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作業,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 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 登錄,併同通報表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四、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本府差勤管理系統刻正配合修正 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餘非納入本府 差勤系統之機關(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財政 稅務局)請配合調整各自差勤管理系統加入警示文字。 五、檢附原函影本、附件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澳 門地區(含過境轉機)通報作業期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