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銓敘部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以下簡稱調查表)及「問答集 Q&A」,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11458664171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銓敘部為利旨揭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 未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 「問答集 Q&A」。茲因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 1 何謂「營 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 目 3 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 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 ,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 Q&A」部分 內容。 三、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 Q&A」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 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併請貴機關 要求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新 進人員於就(到)職時,以上開最新修正之版本填具,自 第 2 頁 共 2 頁 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 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四、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 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 23 條規定,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是貴機關(構)就所屬人員填載 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併予敘明。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會(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