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 111 年 9 月 16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11203094 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 111 學年度由 1.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2.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三、本案補助對象為參加 111 學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校長、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通過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長期代理教師定義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辦理。
四、請申請之教師填寫「補助申請表」,並依內文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因資料無法退還),於5/26(五)前送至教學組彙整。請勿與國教署補助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