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本學年度符合以下獎勵資格之教師向教學組聯繫。教學組將告知須準備何項資料,並協助提報。供來文與計畫供參,計畫內附件為學校行政端彙整用,欲提報之教師無須填寫。
一、實施期程: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二、對象:現職校長、編制內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及行政人員。
三、參與本土語文認證,在實施期程內符合文內認證資格者。語言能力認證證書,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 114 學年度通過之合格證書為限。請於該級別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教學組提出申請
四、修讀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本土語文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或分科登記之國中教師。以 114 學年度尚在學及申請修讀、加註專長或分科登記者為敘獎對象,修讀期間同一事由每師以申請 1 次獎勵為限。
五、取得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
六、 114 學年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授課教師且完成本土語公開授課至少 1 次者。
其餘請詳閱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