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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睿均 - 學務處 | 2025-10-01 | 點閱數: 14

1. 本局為維護校園學習、教學及安全環境,協助學校執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1 點第 3 項所稱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以外具危險性個人物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以此公告供教職員工、家長及學生參照,呼籲勿攜帶違法物品及違禁物品到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