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 撫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解釋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34203520B 號函 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 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 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 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 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 薪之日起 10 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 繳退撫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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